一、承包商索赔的流程: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按照FIDIC“新红皮书”的规定,书面的索赔通知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否则,逾期再报,有可能会遭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2、按合同规定期限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FIDID“新红皮书”也有更详细的规定。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书和证据资料后,应迅速审阅研究,在不能确认责任人的情况下,可要求承包商补充相关材料。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在友好协商地解决索赔争端的过程中,工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合同一方或双方都不能接受,可以调解。
4、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争端裁决委员会是FIDIC“新红皮书”通用条件规定的,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可以请上经主管部门,如建委或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5、仲裁或诉讼,虽然协商和调解更为理想的解决问题,但如不能奏效,最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并且这种解决的方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执行。
二、索赔依据: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适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修订),承包商可以引用以下条件进行索赔:
1、 该合同第3.3约定,提供适用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该合同第4.1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 该合同第6.2约定,工程师指令错误。
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4、 该合同第6.3约定,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 该合同第7.3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紧急措施。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 该合同第8.3约定,发包人未能完成8.1款的各项义务。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提供初步施工条件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该合同第1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该合同第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该合同第13约定,工期延误条款。
因发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条款,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该合同第15约定,工程质量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1、该合同第16.3约定,工程师检查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为合格。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该合同第16.4约定,因工程师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修改。
因工程师指令事物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3、该合同第18约定,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工程合格的。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建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该合同第19.5约定,因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因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为发包人采购的。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5、该合同第20.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该合同第23.3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条款。
符合可调价格调整因素的,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人应当在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建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7、该合同第24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8、该合同第26.3约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19、该合同第27.4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延误或不合格。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该合同第39.3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的情况有:a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d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该合同第43.2约定,工程施工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而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