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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来源:     作者: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11月28日 09:13     点击:403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 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对于承包人的风险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人投标报价。此时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人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者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人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有在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承包人的所赔机会有限,而业主对工程造价容易控制。

固定总价合同有扩大使用的趋势
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较,结算更为简单,容易控制成本,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对于承包人的风险较大。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基于业主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存在扩大使用的范围倾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探讨如何突破固定价,帮助承包人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十分必要。参考本所律师处理大量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纠纷案例,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
1、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因为合同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无效,包括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也就当然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
3、如果发包人以初步设计图纸让承包人进行报价,以后又按照深化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人既可以提出按照两图纸的工程量之差,追加工程款。
4、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5、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6、对于由发包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和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期间所发生的物价上涨,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