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某出资126万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某木业公司,由李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另一股东龚某任董事长。公司成立伊始大家合作愉快,业绩也在稳步上升,但是之后不久李某就和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利润分红方面产生了分歧,李某坚持认为公司多年来未分红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润,龚某则认为公司没有利润,何来分红!李某于2010年3月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查阅、复印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材料,并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维股东权益 立法保障知情权行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李某作为木业公司的股东,其知情权应当得到保护,李某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庭审中,木业公司提交了公司在接到李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查阅材料后召开股东会时形成的决议,接受李某的查阅请求。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求利益衡平 总经理亦难复印会计账簿
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要求股东知情权必须合理行使,除要说明合法目的并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对复制会计账簿等涉及公司秘密的材料进行了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可以做简单摘抄,但不得复制。据此,法官对李某的诉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分解,区分为可以查阅、复制与仅可以查阅,对于“复制会计账簿、所有会计凭证、所有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