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多种问题,通过系统的学习并结合多年来担任法律顾问得来的经验现总结如下:
一.忽视了合同的动态管理。
多数企业管理者存在着合同管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在企业管理中往往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他们认为自己经营管理的企业不会发生合同纠纷即使发生了合同纠纷,可以随后找律师解决纠纷。虽然这也是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但这种亡羊补牢的作法,即使能有所补救恐也会给企业留下相应的负面影响。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等环节,对方履约情况能力如何,只有通过这些不同的环节才能体现出来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即使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对对方的资信、注册资本、信誉、生产经营规模等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但应当注意到的是,通过考察得到的这些信息,只能说明对方过去的情况,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推进对方履约能力可能发生变化,对方履约能力如何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动态管理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因此,纠正自己认识上的偏差,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企业法治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
合同管理即使不需要专人负责,也应当分工明确。既然《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就应当加强委托授权的管理。因授权不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现授权委托不明、委托期限没有或者不详以及合同专用章到处乱放的现象,这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定有书面形式及口头等其他形式,除即时履行者外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最好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盲目亲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去信誉便纠缠不清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详细地规定,旨在防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能依法处理。因此,在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地确定合同的名称,以防纠纷发生时不知道如何适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企业为了避免纠纷、防止约定不明确,常常使用格式化的合同,因为这样的合同条款相对而言条款比较全面,因此,本律师建议尽量采用此类合同。
以上只是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部分,当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