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房屋产权人的请求。
一、被告(房屋居住人)没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无其它住房,如果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的生活及健康。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房屋居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故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认定被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所以被告无需腾房,被告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大都是基于回迁安置的回购房。比如说,家庭成员之一基于拆迁事由购买了回迁房,而其它家庭成员又在回购的房屋内居住,双方发生纠纷后,购买回迁房的产权人起诉居住人腾房,这类纠纷要与一般的房屋纠纷区分开来。
回迁安置房的性质实际上是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的承租人以及户籍在拆除房屋内的居民,共同安置使用的房屋。虽然回购房屋的产权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其他户籍在拆除房屋内的居民对回购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权。这类房屋不能单纯以房屋的产权证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其他的安置人员对回购房屋同样享有居住权和部分产权。
其他的安置人员对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于实践当中比较复杂,必须要结合有关的拆迁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
三、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被告(房屋居住人)腾退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比如一起子女起诉父母腾退房屋的案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于家庭矛盾,子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合理解决,原告起诉被告腾房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被告(房屋居住人)腾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近几年的房价节节攀高,好多卖房人撕毁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欲收回已售房屋,卖方欲收回的房屋主要是限购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比如一起宅基地买卖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以原被告买卖房屋行为已近10年,现原告起诉被告腾房欲收回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从判决结果上可以看出主审法官是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及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来做出这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