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民事服务 > 析产继承

从本案的处理看“见证人”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来源:     作者:     编辑:郭立锋     加入时间:2012年11月06日 07:41     点击:572
这是一起有些蹊跷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兄弟姐妹拿出父亲的两份版本不同的遗嘱,究竟那份有效?

[案件由来]

陈家老母老父先后过世,老两口一生省吃俭用,留下了6间房,就为这房子,兄弟姐妹6个手里拿着父亲留下的两份版本不同的遗嘱,最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老人过世后,家里的其他五个女儿和儿子按照手里拥有的一份录音遗嘱,想要分房时,却发现这6间房子已经被大哥低价卖掉,本来值20多万元的房子却变成了6万元现金。令她们生气和惊奇的是,老大手里也有一份遗嘱,写在纸上的,原来陈老汉在世时候,曾立下遗嘱将全部房屋留给大儿子和大孙子。但当由陈家二儿子陈其兴牵头的5兄妹将“独吞”父母房屋的大哥陈其亮告上法庭,要求分房时,这房屋已在别人名下,并已拆除,于是就有了一起没有房子的分房案。

[事件回放]

一份代书遗嘱和一份录音遗嘱
事情还要从2002年6月的那份代书遗嘱说起。2003年4月,陈老汉找来两个老友作证,请人代书,立下一份遗嘱,把自己和已经过世的老伴共同所有的6间平房交由长孙陈林继承,其中4间房由长子陈其亮居住并享有居住权,另2间由陈老汉居住,陈其亮负责给陈老汉养老送终。
上面这份遗嘱写在纸上,还有人证明,时间是清楚的,内容也非常确定,接下来一份录音遗嘱,时间就没法说了,也不能找出证人,但声音很明显,是陈老汉的,说是要将房子给子女平分。
那么两份遗嘱究竟谁先谁后?哪一份有法律效力呢?陈家众兄妹形成两派意见,也就有了案件的原被告,老大做了被告,其他兄妹做了原告。

[法官辩理]

法官给出明确说法,赢的不要太高兴,输了的也没有太失望
本案有本案的特殊性,关于遗嘱的效力,《继承法》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但是,这个原则有个前提:遗嘱必须合法有效,而且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继承法》还规定,立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
由于本案的录音遗嘱没有证人,缺乏生效的要件,加上没有明确的时间标志,因此,法官最终认定代书遗嘱有效,但同时认为仅仅是部分有效,因为陈老汉妻子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属于她的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么陈老汉遗嘱中越权部分自然不生效,陈老汉只能立遗嘱处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陈家老大虽然赢了官司,但对于老父越权处理的部分只能退出重新分配,其他兄妹虽然输了,但也没有太失望,她们也分得了自己真正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