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菲把歌曲《传奇》带到春晚的舞台上,之后这首歌传唱大江南北,不仅成为王菲全国巡演中的必唱曲目,也被毛宁收录到新专辑中。
王菲在演唱会上演唱传奇这首歌,是以表演的方式利用传奇作品,该种行为显然受著作权人控制,必须得到著作权人即老孙文化公司授权,确切说,至少要获得公开传播权中的表演权。
如果出dvd,比如毛宁在2012年4月25日发行的新专辑《12种毛宁》中,翻唱了歌曲《传奇》这首歌,就属于“以转移作品载体的形式向他人提供作品”,属发行权控制范畴,应当向版权人至少获得“发行权”。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王菲演唱会使用,侵犯了表演权;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毛宁dvd收录,侵犯了发行权。
所以,歌曲《传奇》的版权所有人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把王菲演唱会的主办方以及王菲的经纪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称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演唱此歌属于侵权行为。他们已经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讼,并索赔350万元版权费。北京市二中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定于2012年12月中旬开庭。